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58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春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春花於092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7,441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237元整、消費款200,27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3,86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062元整及違約金3,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4,142元整自094年12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