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碧后‧ 為郎 非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劉陳桔良
陳系葱 陳金男 陳儀仁 陳錦勇 陳秀娥 陳秀美 陳美春
陳美蘭 陳秀雯 陳燕熙 ○○○ 陳秀玉
陳金明 高煌明 高福美 鐘月雲 游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37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羽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