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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