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信用卡並恢復信用額度,為交付特定物及履行特定行為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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