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7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告 彭康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貳佰零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佰零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