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8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89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

被告 李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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