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源鴻水電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宏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詳細利息起算日期,並提出聲請人之營利事業證明之件,另相對人究係賴宏銘抑係乙00000000,若為後者,提出營利事業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