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智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蘇智宏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蘇智宏業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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