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敏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敏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莊敏宏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
6月、7月、1年2月、7月、4月、7月,並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6罪)、1年2月(2罪)、
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莊敏宏業 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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