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滿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滿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請求之利息、違約金之附表(原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漏列附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