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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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恩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恩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恩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於109年4月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合計刑期1年8月,在監執行中,於109年11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
(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原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107年度花原簡字第
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①以107年度花原簡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②以107年度花原簡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③以107年度花原簡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④以108年度原易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前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
9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均已確定。
(三)受刑人於108年9月12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1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601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6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