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告 李小芹 原告與被告 李明德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