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明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被告至遲應於同年8月3日前提起上訴(本應於同年8月2日前提起上訴,因該日星期日,故應以同年8月3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惟被告遲至同年8月5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收文戳章為憑,已逾上訴期間,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