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叁拾叁萬壹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