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 張 許桂枝 林 許秋香 盧許素精 許耀郎 許羅綢 兼前列八人訴訟代理人 許源興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017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