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中原上列受刑人因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中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中原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