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樓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亮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