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程美玲 、 黃林政文 、 黃程政逸 及 黃子裴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