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金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4,000元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