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原告 陳信男 被告 王正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3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 陳志銓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有本院民國112年5月8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卷二第245至246頁),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