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吳祺祥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 律師被告 吳佳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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