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 吳佳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于晴間 請求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