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 王祥仁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送達代收人 張智超 被上訴人 陳妘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2,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