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67號原告 李錦龍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朱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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