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37號

抗告人甲○○

代理人丙○○

相對人乙○○

上列抗告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准抗告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女、民國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

丁○○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及分割登記事宜。

三、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主張意旨略以:抗告人甲○○係相對人乙○○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7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抗告人為其監護人,另裁定指定關係人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抗告人已與關係人壬○○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24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之父丁○○於111年11月5日過世,相對人及其餘繼承人戊○○○、己○○、庚○○、辛○○、壬○○、癸○○、A○○、B○○等9人為被繼承人丁○○之合法繼承人,其等於112年12月11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被繼承人名下

  如附表所示土地,全部分割由壬○○繼承。因此相對人繼承之系爭土地,須經法院許可後,始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為此,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分割繼承事宜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以抗告人主張之分割方法不符合相對人利益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然經繼承人之一即關係人壬○○於113年8月12日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相對人郵局帳戶,作為壬○○取得系爭不動產全部,以價金補償相對人應繼分之對價,應可支應相對人日後生活照顧所需,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許可抗告人代理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繼承、分割登記等語。

三、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而成年人之監護,

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

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定有明文。準此,

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而抗告人係相對人之配偶,並經法院選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抗告人業與關係人壬○○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在案等情,有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79號裁定書、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4號准予備查函為證,堪信為真實。抗告人復主張相對人之父親丁○○於111年11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抗告人需代理相對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事宜等情,亦有抗告人所提出之丁○○除戶戶籍謄本、丁○○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憑。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丁○○所遺之遺產價值(含存款)共計為433萬1669元(見上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按相對人法定應繼分9分之1計算(見上開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原可得分配遺產價值為48萬1297元,而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之方割方法雖約定全數由壬○○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壬○○已於113年8月12日匯款50萬元至相對人之郵局帳戶內,此有抗告人所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證據,可認相對人已取得相當於其應繼分9分之1可得繼承遺產價值之對價,且其餘繼承人亦已同意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則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繼承分配之結果對相對人並無不利之情事,是以抗告人請求准予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代理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繼承及分割事宜,於法即無不合,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而因抗告人於提起本件抗告始提出壬○○匯款予相對人之相關資料,致原審未及審酌相對人已如數取得應繼財產之價金補償,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從而,抗告人指摘原審裁判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裕民

                 法官林曉芳

                 法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

,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温菀淳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4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5

土地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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