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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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2年度裁全字第2455號裁定,命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千萬元之範圍內得為假扣押,然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借款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2年4月29日以92年度裁全字第2455號裁定准許,並以本院92年度執全字第1144號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惟相對人早於92年4月25日即向本院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則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