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88號聲請人 黃嬌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灣土地│臺灣土地│106年12月27日│1,000,000元│PQ0000000│││銀行長春│銀行長春││││││分行│分行││││├──┼────┼────┼───────┼──────┼─────┤│002│臺灣土地│臺灣土地│106年12月27日│1,000,000元│PQ0000000│││銀行長春│銀行長春││││││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