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勇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智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年2月、2年、1年2月、
6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2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8號,就甲案得減刑之罪與不得減刑之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9月確定(下稱第一罪),並就乙案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確定(下稱第二罪)。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三罪)。前揭第一、二、三罪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15日。其於民國94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年5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56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原聲請書之意旨,誤載為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5月,應予更正。又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亦誤載上開合計刑期,均予更正,惟仍無礙上開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之要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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