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健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健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5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查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34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上開所示之罪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業於103年6月24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2063號卷第3頁)。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楊健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12罪)│├────────┼────────┼────────┼────────┤│犯罪日期│102年8月10日│102年10月20日│①102年9月10日│││││②102年9月12日│││││③102年9月13日│││││④102年9月14日│││││⑤102年9月16日│││││⑥102年9月19日│││││⑦102年9月23日│││││⑧102年11月7日│││││⑨102年9月22日│││││⑩102年9月23日│││││⑪102年11月12日│││││⑫102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2281號│偵字第2839號│字第27094號、103│││││年度偵字第10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83│102年度易字第369│103年度訴字第162││事實審││9號│9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3年1月29日│103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83│102年度易字第369│103年度訴字第162││判決││9號│9號│號││├────┼────────┼────────┼────────┤││判決│102年11月18日│103年3月3日│103年5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127號(臺│字第3575號(臺灣│字第8843號(編號│││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中地方法院檢察│3至6已定應執行有│││察署103年度執更│署103年度執更字│期徒刑3年6月)│││字第1745號,編號│1745號,編號1至2││││1至2已定應執行有│已定應執行有期徒││││期徒刑1年,發監│刑1年,發監執行││││執行中)│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共9罪)│共6罪)│├────────┼────────┼────────┼────────┤│犯罪日期│①102年11月7日│①102年9月20日│①102年9月19日│││②102年11月9日│②102年9月21日│②102年9月30日│││③102年11月11日│③102年9月22日│③102年10月6日│││④102年11月12日│④102年10月2日│④102年10月19日│││⑤102年11月13日│⑤102年10月4日│⑤102年11月13日│││⑥102年10月20日│⑥102年10月5日│⑥102年11月13日││││⑦102年10月10日│││││⑧102年10月17日│││││⑨102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094號、103│字第27094號、103│字第27094號、103│││年度偵字第1049號│年度偵字第1049號│年度偵字第10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62│103年度訴字第162│103年度訴字第16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62│103年度訴字第162│103年度訴字第162││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843號(編號│字第8843號(編號│字第8843號(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有│3至6已定應執行有│3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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