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益順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②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③貳佰柒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①②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四點八八五②百分之三點四三五③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②九十八年一月二日③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