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431號債權人大順工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號法定代理人乙○○
9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公寓大廈組織管理報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法定代理人為甲○○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