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王寶瑞 債務人 李欣倢 原名李文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肆萬伍仟零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持用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嗣後原債權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爰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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