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顧家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伊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若由其聲請陳述,可知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齊備,應逕予駁回,不需命債權人補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第5號研討結果)。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伊菁發支付命令,主張略以債務人張伊菁簽發面額新臺幣146,700元,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1張予第三人百泉紙業社,第三人百泉紙業社因積欠本件債權人債務,即將其對債務人張伊菁之債權讓與本件債權人,因上開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支票,故本件債權人依債權讓與方式,受讓上開支票票面金額之債權,並以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事實之證明影本,及債務人已收受通知之證明影本,或釋明本件於聲請支付命令前,對債務人已完成合法債權讓與之通知。該補正通知已於103年10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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