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0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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