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建上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裝潢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德先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被上訴人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茂被上訴人 吳祚大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裝潢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