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聲請人 何季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外別無其他財產,至於保險契約,雖據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陳稱債務人曾有過以信用卡扣繳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費,然經本院函詢之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16日以國壽字第106030805號函回覆表示債務人在其公司處無有效保險契約等情,此有本院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在卷可證。是足堪認本件債務人現有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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