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伍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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