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23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
被告禾豐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怡昌
被告 劉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可憑(本院卷第44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豐金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豐公司)邀同被告劉怡昌、劉俊賢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下稱系爭契約),申請借款金額、利息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應按該等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詎禾豐公司僅繳款至如附表最後繳息日後,即未再依約按月清償本息,則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禾豐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其對原告所負債務全部到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7萬7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劉怡昌、劉俊賢為連帶保證人,應與禾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㈠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93頁、第13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起訖日
積欠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70萬7000元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32萬9876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0萬3000元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14萬1375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0萬3000元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
25萬8639元
114年1月20日
4.9947%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8萬7000元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
11萬0846元
114年1月20日
4.9947%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64萬5000元
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
101萬2123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
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70萬5000元
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
43萬3767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
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20萬5000元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136萬4197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
94萬5000元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58萬4656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91萬元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56萬2610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19日止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39萬元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24萬1118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19日止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84萬元
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月7日止
51萬6958元
114年1月20日
4.9947%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36萬元
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月7日止
22萬1554元
114年1月20日
4.9947%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30萬元
577萬7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