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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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沈宸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宸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宸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以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4年3月20日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各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已於該案中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於本件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
①1年1月(2次)
②1年2月(4次)
③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①111/07/13、
111/09/21
②均為111/09/21
③111/09/21
111/08/12
112/01/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68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0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79、266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8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628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405號
判決日期
112/08/31
112/12/27
113/03/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82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628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4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21
113/01/29
113/05/07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5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73號(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715號)
編號1、2經臺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緝字第88號)
編號
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①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②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③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①111年3月至4月間某日
②111年3月間某日至111/10/11
③111年7月至9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70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17號
判決日期
113/08/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18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49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