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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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元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587、19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元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陳得利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