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台灣新生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96年度除字第3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連冠企業股份│華僑銀行三│000-000-0000│137,000元│95年8月15日│AA0000000││││有限公司│民分行│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