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3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3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96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張簡素吟 即立│華南銀行鳳│000000000000│16,004元│95年9月30日│0000000││││誠企業社│山分行││││││├──┼──────┼─────┼──────┼────────┼───────┼──────┼───┤│2│ 陳李麗珠 │高雄市第三│2729-0│37,600元│95年9月30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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