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06號聲請人 楊英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相對人姓名、住所,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查報:㈠周欉之繼承人。
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文件、以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不得僅以條件式之陳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