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被告 蔡天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0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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