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來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來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來圜因毒品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2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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