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釩真實姓名及年籍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張○文真實姓名及年籍住所均詳卷

陳○佑真實姓名及年籍住所均詳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黃寶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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