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訴人 羅鉅 又被上訴人 洪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8年7月22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憑(見本院卷第186至191頁)。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