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簡月瓊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介白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預納部分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其交易年月、總面積(坪數)、屋齡等條件,均與本件房地不完全相符,難逕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唯一依據。是依上規定,本院仍應依職權調查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格,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類如鑑定報告之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又原告查報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該查報之價額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110元/萬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99元/萬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元│├────────────┼───────────┤│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元│├────────────┴───────────┤│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