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79號原告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炳勝 被告 林易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