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劉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72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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